5.变更
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定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凡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
6.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清尾数。
7.材料供应
(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有材料设备表,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2) 凡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在材料设备表中注明品牌、规格或质量标准并经甲方签字认可,如与材料设备表不符,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安全生产和防火
(1) 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 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
(3) 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电厂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9.奖励和违约责任
(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误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1%;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拔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支付滞纳金。
(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付款额的1%,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费用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1%作为奖励。
(3)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4) 未经甲方同意,乙主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6)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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