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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工程装饰(住宅)奖试点评选暂行办法(20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住宅装饰行业整体设计和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设部建办[2001]38号文件和2002年7月9日建设部的通知精神,经我会研究在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设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住宅)奖,以下简称"住宅奖"。并按自愿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根据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住宅奖"的住宅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施工与服务完美结合,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体现住宅装饰装修中安全、舒适,功能合理,且具有文化、艺术品位的住宅装饰工程项目,包括现行各类住宅建筑装饰工程。



第三条 "住宅奖"由从事住宅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申报,并经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推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审核、评选,并将结果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分配的申报名额进行推荐,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住宅装饰工程不得超过两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各类"住宅奖"的住宅装饰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或家庭装饰行业协会)正式公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2、通过工程施工单位、业主、使用者或物业管理部门的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3、已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秀住宅装饰装修的工程。



第六条 "住宅奖"的申报范围包括单元居室(含各类户型的居室)、别墅、公寓、平房住宅、传统民居民宅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 下列住宅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国内企业在境外施工的住宅装饰工程暂不列入评选范围;

2、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擅自拆改燃气、供暖设施、通讯等配套设施的工程;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未通过施工单位、业主、使用者或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的工程;

5、业主或使用者不同意申报的住宅装饰工程;

6、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不参与单独评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住宅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装饰的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与业主或使用者签订有效规范的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当地应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负责。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三条 "住宅奖"的申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根据自愿原则,组织开展"住宅奖"的评选工作,并负责"住宅奖"的申报、评定和限期15日公示等工作。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直接受理申报。

2、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领取申报表,并向其申报。

第十四条 "住宅奖"的申报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全国建筑工程装饰(住宅)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4、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及材料、造价清单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5、住宅装饰工程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6、设计说明书,主要部位的平、立、剖面图。

7、与申报工程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8、反映工程概况和设计意图并附文字说明的设计效果图及相对应部位和角度的彩色照片。

9、工程竣工后,能反映工程水平的各种部位和角度的实况彩色照片及相对应的反转片。为了保证工程汇编质量,建议由专业人员拍摄。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1、一式两份的《申报表》应单独成册,按《申报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也可根据样表用A4页双面打印。

2、彩色相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用相应规格厚度的相册保护,单独成册,不得与其它资料混订。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3、反转片统一为120规格,加保护套,单位成册,不得与其它资料混订。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4、设计图纸应为标准2号图纸,折叠成A4幅面大小单独装订成册。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5、效果图统一为A4幅面大小与其它材料一起装订,可摄成7英寸相片大小与相片一起成册。

6、其它所有申报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7、所有申报单位应统一用相应大小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并在文件盒上标注申报工程设计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为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水平,评审包括公示、推荐、复查、终审和备案五个阶段。

第十七条 初评及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负责,初评及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工程设计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为确保各地推荐的建筑装饰工程的水平,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住宅奖"的终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业内知名专家组成,确定入选推荐名单,并在当地公示15日后,如无异议,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情况,确定最终获奖的工程名单,并将结果及相关资料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荣?quot;住宅奖"的申报单位,授予"全国建筑工程装饰(住宅)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全国建筑工程装饰(住宅)奖专辑(2002)》,并对获奖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出介绍。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三条 参加"住宅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评奖纪律和接待标准办事,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游山玩水内容的参观项目,不得接受任何礼物,各地建筑装饰协会要支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住宅奖"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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